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原則上依照下列順序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必需全部都拋棄繼承或死亡時,才可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無子女時)→外/孫子女(無外/孫子女時)→外/曾孫子女。

第二順序是父母(不含繼父母)。

第三順序是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是外/祖父母。

 

至於繼承人就繼承財產(包括權利和義務,例如債權和債務等)得繼承之比例,即所謂「應繼分」,則須視繼承人多寡及順序分別認定:

繼承人只有一人時,就由其該繼承人一人繼承過世親人全部繼承財產。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且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配偶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且被繼承人死亡時有配偶時,由該順序之繼承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共同繼承」,但繼承財產的比例(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會有不同:

(1) 配偶與第1順序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2) 配偶與第2順序之父母或第3順序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所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繼承。

(3) 配偶與第4順序之(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所餘三分之一由(外)祖父母按人數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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