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11/01/06 10:57 【記者王世明/基隆報導】

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也要申報契稅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交換或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所以拍定人亦應依規定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

 

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怠報金應如何計算呢?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按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如向法院標購多戶住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怠報金應按每戶加徵。因此,向法院標購房屋者,應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延誤申報期限而受罰。

 

基隆市稅務局也表示,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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