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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接獲王姓民眾電話詢問所買房地,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竟接獲公文函覆房屋係他人名義,無法核准其申請。頓時覺得晴天霹靂,怎會如此?

 

經查該民眾買賣該房地,其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即在登記機關沒有資料),代辦人誤認房屋無權狀就未向稅捐處辦理投契,遂造成該民眾之困擾疑惑。

 

稅捐處並指出,買受房地不論房屋係屬有保存登記或為未保存登記,均應向稅捐處申報,如屬有保存登記房地,再依稅捐處所核發土地增值稅單、契稅單及相關資料至登記機關過戶,如為未保存登記房屋,既已向稅捐處申報,經核准發單並依法完納稅捐,稅捐處會將該未保存登記房屋名義異動為新所有人名義。

 

如此一來,在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時,將不會因房屋與土地名義不符,無法核准其申請。

以上來自台灣新生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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