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先買後賣換屋權益,財政部今天宣布,若因買新屋遷出戶籍,只要屋主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賣屋前設籍,連續持有舊屋滿6年,且遷出戶籍未滿1年,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

 

換屋民眾通常會先買房、再賣房;為了讓新購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規定,還會將全戶戶籍遷到新房子。

但如此一來,可能發生兩種情況:賣舊屋時,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沒有在舊屋設籍;有些民眾則在賣舊屋前,又將戶籍遷回。

 

財政部認為,上述是先購後售換屋常見的情況,考量民眾換屋權益,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地,後來賣舊屋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符合「一生一屋」規定。

 

財政部於民國98年底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1次為限的限制放寬,也就是俗稱的「一生一屋」。適用放寬規定必須符合5要件,其中1項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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